第一次代表公司作为第三人出庭A公司和B员工的经济补偿金争议案

 懿古今   2021-11-25 17:06:21 发布  随笔日记

前阵子刚旁听了我们公司与某国企公司的案件审理,详见『第一次旁听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与想象中完全不一样』,没想到这么快又被要求代表公司作为第三人出庭经济补偿金争议案,万幸的时候对于答辩状及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证据质询意见都由律师提前写好了,然后在仲裁院直接念出来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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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争议案的大概描述:我们公司原旗下某分公司A的100%股权早在2018年底就被某国企公司收购,交接也很顺利,但是到了今年该国企公司不再跟A公司的员工B续签劳动合同,原本按《劳动法》规定按一年补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即可。员工B手上有两份劳动合同,一份是13年到16年,另一份是16年到21年。按道理经济补偿金年限应该以劳动合同为准,即是13年至21年都要计算,但是员工B在14年到17年期间被派遣到另一个单位C上班,工资由单位C发放,A公司中就没有员工B的工资发放记录,并以此为由拒付13年到17年的经济补偿金,而员工B除了两份劳动合同之外,还拿出了14年到17年在A公司报销费用的证据。最终员工B和公司A没有谈妥经济补偿金,而且公司A在没有谈妥的情况下单方面下方了解除员工B的劳动合同,并且在下方通知1个多月后才通知员工B不用再去上班,最终员工B以公司A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并要求支付2被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金。

从上面案件的大概描述可以看出是A公司不想续签B员工,而且没有谈妥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单方面终止了劳动合同。按理说这是B员工和A公司的劳动合同纠纷,但是作为已经成为某国企公司旗下的分公司A却申请把我们公司(18年将A公司股权卖给某国企公司)追加为第三人和申请将单位C申请追加为被申请人。

对于这一次所谓的经济补偿金争议案,我们公司可以说是很冤,所以在答辩状中也提到:

对于被申请人(某国企旗下的A公司)申请追加答辩人(老古所在的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表示强烈的谴责,对贵委会(某仲裁院)同意其申请也表示不满。同时也说到A公司这种做法纯属滥用权利,浪费司法资源,而且影响到案件的审理进度,拖延了审理案件的时间,也让我们公司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进入案件的成本,比如差旅费、人力资源费用、企业信誉等等

为了应付该案件,我们公司请律师写了答辩状及相关材料,我们还要到外地去出庭,桥路费、油费、住宿费、伙食费等费用就给我们公司造成了损失,最关键这些损失还无法要回来。说实话,对于某国企公司的这种做法确实非常不耻,但是对方合理利用这种规则,我们作为私企还真没办法,只能说谴责和表示不满。

还没有开庭之前老古以为很简单就结束,结果从早上9点半开始一直持续到12点半才结束,作为第三人的我还真看不出到底是谁输谁赢,这个只能等收到判决书才能知道吧。根据老古估计,哪怕是B员工赢了,某国企公司A也不会轻易付钱,很有可能会上诉,根据律师的说法,国企公司对于输掉的官司都会选择继续打下去,除非是他们赢了或者打完所有流程如一审、二审、再审之类的才会认输。

除此之外,从这个案件中看到某国企提交的证据材料得出一个道理,特别是在跟公司有矛盾有争议的情况下,说的每一句话回的每一个信息都要三思而后行,否则很有可能会吃大亏,毕竟防人之心不可无。比如这次某国企公司A就将B员工跟人事部门沟通的聊天记录和通话语音全部作为证据提交,里面有些话可能会对B员工不利,最重要的是某国企公司A的律师只点了对他们公司有利对B员工不利的聊天记录和通话语音,其他的直接略过。但是B员工这边估计也没有防对方这一手,他自己在电话沟通时没有录音,这一点有些吃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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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1. 亮娃子日志
    亮娃子日志 @回复

    如果有争议的话确实需要提前留意证据啊,看来国企没少干这事

    • 懿古今
      懿古今2021-12-06 16:31  回复

      @亮娃子日志是的,害人之心不可有,但是防人之心不可无,有争议的阶段还是小心、细心点比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