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超标电动车临时牌3年正式牌10年

 懿古今   2022-07-29 16:27:19 更新  我爱绿城

《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已由南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19 日批准,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对于这个《条例》当初老古还想去投票呢,可惜时间错过了,详见『南宁超标电动自行车设置过渡期大牌 3 年小牌 9 年合理吗?』,没想到现在终于正式生效并于今年 9 月 1 日正式施行了(附: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全文)。

关于电动车号牌有效期的事情

其实我们很多南宁人都比较关心这个《条例》,毕竟关系到我们的电动车还能用几年?现在终于实锤了,关于电动车号牌的规定如下: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本条例施行前已注册登记取得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为三年,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计算。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号牌

本条例施行前已注册登记取得正式号牌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号牌有效期管理。有效期为十年,自车辆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号牌有效期届满后,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公共交通发展、城市道路等情况决定是否延续;不再延续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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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边是蓝色车牌,右边是绿色车牌(上为大牌下为小牌)

如上图所示,符合国标标准的电动车悬挂左边蓝色背景的车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悬挂绿色背景的车牌,分为临时号牌和正式号牌。如上图右边上方的车牌就是临时号牌,右边下方的车牌就是正式号牌。

为什么很多市民和老古一样对这个过渡期 3 年有异议就是因为当年电动车要求上牌的时候,我们是第一批相应号召的,因为电动车都是大块头的“龟车”所以都是上红色的临时号牌,但是后面上牌的跟我们同样是大块头的“龟车”竟然都是上白色的正式号牌。同样是不符合国标的电动车,响应号召第一时间上牌的只有 3 年过渡期,而延后 1~3 个月上牌的电动车却有 10 年有效期,而且还有可能会延续使用,这个换做谁应该心里都不平衡。不过现在条例已经公布并且于 9 月 1 日施行,没办法也只能认命了。

关于电动车号牌更换的事情

平时我们担心电动车号码被偷,或担心卖掉旧电动车换新车号牌不好处理,或担心车辆被盗出事故被牵累等问题,该条例中都有具体规定了,我们只需要及时补领号牌,或办理转移、变更、注销登记即可,具体如下:

第十七条 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换领。补领或者换领车辆号牌、行驶证前,电动自行车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车辆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携带双方身份证明、车辆及其号牌、行驶证,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第十九条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更换电动机或者车架的,车辆所有人应当自更换之日起三十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车辆及其号牌、行驶证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二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被盗、遗失、灭失,或者有因质量原因退车、号牌有效期届满未予延续等情形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行驶证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关于电动车道路行驶的事情

骑电动车是否需要佩戴头盔,过人行横道是直接骑行还是推行,在路上骑行速度有什么要求等问题在该条例中也有相应的规定,具体如下:

第二十四条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下列规定:

(一)在车辆尾部正下方悬挂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

(二)携带行驶证或者电子行驶证;

(三)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在没有设置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二十五公里

(四)在人行道上通行的应当推行,不得骑行,遇有交通标志或者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标志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

(五)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时,停车让行

(六)从人行横道通过路口、路段时,主动避让行人

(七)转弯时,应当开启转向灯,没有转向灯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转弯;在夜间行驶或者遇有雾、霾、雨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

第二十六条 倡导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佩戴安全头盔。

驾驶本条例施行前已注册登记取得号牌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关于电动车违规处罚的事情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

(一)违反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

(二)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上道路行驶未按照规定悬挂号牌的;

(三)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上道路行驶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或者电子行驶证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故意遮挡、污损车辆号牌的;

(五)违反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逆向或者超速行驶的

(六)违反第二十五条第六项规定,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八项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时牵引动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载动物的。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停车让行,或者从人行横道通过路口、路段时未主动避让行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过渡期满或者号牌已被注销仍继续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五十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者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者乘坐人处二十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个人信用记录管理:

(一)驾驶非法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拒不恢复原状的;

(二)驾驶过渡期满或者号牌已被注销的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被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

万幸的事情

我们家两辆电动车都是大块头的“龟车”,上的都是临时号牌,根据条例规定还能用 3 年,不过我们这辆车已经在杂物房积灰一年多了。自从有了共享单车(公共自行车和哈啰单车)后我就抛弃了电动车,上下班都是骑自行车了,而我老婆也放弃了电动车,改为骑自行车和公交车结合上下班。为什么我们两个都放弃了电动车,就是因为周边大多数(几乎是全部)电动车维修店都买不到正品电池,哪怕是到官网订购也是本地代理点送货,这些电池都用不到 1 年,加上骑自行车上下班还能锻炼身体,所以就索性抛弃电动车改骑自行车上下班了,毕竟我们两夫妻上下班的地方离家不算远,骑行 20 多分钟就到了。所以这些条例我也是学习一下而已,怎么严厉对我们来说都没事,不过 3 年后估计要去注销临时号牌,希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动注销到期的电动车号牌,这样我们就不用跑去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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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1. localhost
    localhost @回复

    有想过共享单车出行,在共享单车以前那段黄金时期,不出半脚路,都是车车车
    结果现在投放越来越少,在我这边只有少量的哈罗和摩拜,其他影子已经很难见
    黄金时期签续月卡,现在通勤上班时候,没见有(大部分已被骑行)下班时一堆
    受这种思想影响,把月卡给断了,还是“随时能用”的电动,在某些情况下稍好

    • localhost
      localhost2020-06-02 04:18  回复

      @localhost并不是不喜欢共享单车,因为绿色好用,所以签续的月卡
      而是在通勤需要的时候,综合投放数量,地点热度等影响
      僧多粥少,下班一般步行不赶时间,结果一堆单车在眼前
      正好这次六一八,定了某电动,觉得随时可用单车适合我
      这边的出行工具较为丰富,但未见到相关上牌和头盔限制
      为了自己和他人合法权益、安全着想,还是期待立法出现

    • 懿古今
      懿古今2020-06-02 08:49  回复

      @localhost我们这边还好,共享单车剩下两种,哈啰单车和青桔单车两种,在我上班的地方和小区门口都经常有,所以都是买年卡的。就算没有找到共享单车还可以骑行政府的固定点租赁单车,这个1小时内免费,刚好固定点在我们小区门口和公司楼下也有,所以非常方便